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泌市监 罚决字 〔2021 〕 133 号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的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725元;二、罚款7085元;合计781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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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详情 |
2 | 泌工商处字[2017]97号 | 泌阳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
罚款0.7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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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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