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和地市监〔2019〕0004 | 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将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0#号车用柴(VI)和92号车用汽油;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的罚款拾捌万零陆佰(180600)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捌仟陆佰伍拾(8650)元整;罚没款合计:拾捌万玖仟贰佰伍拾(18925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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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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