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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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丰汇租赁有限公司、朱要文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证券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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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3执114号之一 | 证券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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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02 |
2 |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要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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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61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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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7-15 |
3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青岛金叶珠宝有限公司、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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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民初3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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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8-31 |
4 |
丰汇租赁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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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特146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丰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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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4-30 |
5 |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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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甘01民初6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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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3-09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深圳前海金叶珠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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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5739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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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11 |
7 |
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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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执97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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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0-12-31 |
8 |
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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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执436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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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1-16 |
9 |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贸支行、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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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7执62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贸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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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0-29 |
10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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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1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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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2-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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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渝0103执14385号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10 | 详情 |
2 | (2021)苏13执114号 |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8 | 详情 |
3 | (2021)粤0106执307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5 | 详情 |
4 | (2020)粤1972执14039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6 | 详情 |
5 | (2020)渝01执2116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2 | 详情 |
6 | (2020)粤0309执5739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2 | 详情 |
7 | (2020)渝0112执3815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7 | 详情 |
8 | (2020)粤1972执3507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4 | 详情 |
9 | (2020)粤1972执3499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4 | 详情 |
10 | (2020)粤1972执1775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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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执307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深圳市金叶珠宝有限公司、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朱要文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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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执30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叶珠宝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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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执307号深圳市金叶珠宝有限公司、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朱要文: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决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40779162021-10-1216:41:25:0联系人:林秀眉、陈敏豪(2021)粤0106执307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深圳市金叶珠宝有限公司、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朱要文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深圳市金叶珠宝有限公司、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朱要文: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联系人:林秀眉、陈敏豪电话:020-8300678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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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
2 |
(2021)粤03执异27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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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异273号 | - |
当事人- 丰汇租赁有限公司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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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异273号朱要文:关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丰汇租赁有限公司、朱要文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03执异2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之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于你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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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3 |
(2020)粤03民初6109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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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61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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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6109号朱要文:本院审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要文、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初6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亿元、截止2019年5月4日的利息598,125元、复利766.74元以及自2019年5月5日起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1亿元为基数,复利以598,125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6.220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朱要文对被告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负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要文代偿后,有权向被告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下列范围内对被告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负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金1亿元、截止2019年5月4日的利息598,125元、复利766.74元以及自2019年5月5日起计至2020年7月22日止的罚息7,671,950元和复利45,887.85元;被告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偿后,有权向被告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231.02元,由被告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要文、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的580,231.0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要文、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80,231.0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5月1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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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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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16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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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1665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金叶珠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 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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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1665号之一深圳前海金叶珠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与被告深圳前海金叶珠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朱要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1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前海金叶珠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6498842.96元、利息1605990.98元、罚息47103.86元及复利47500.9元(罚息、复利均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此后的罚息以尚欠本金26498842.96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605990.98元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不得对罚息计收复利);二、被告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朱要文对判项一确定的被告深圳前海金叶珠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朱要文实际清偿后,有权就实际清偿数额向被告深圳前海金叶珠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278.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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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5 |
(2020)粤03民初6109号变更主体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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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61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朱要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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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6109号朱要文: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与被告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要文、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民初6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替代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退出诉讼。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2月1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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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
6 |
(2020)粤03民初6109号变更主体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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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61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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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6109号朱要文: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与被告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要文、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民初6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替代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退出诉讼。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2月1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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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
7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朱要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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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1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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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172号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朱要文:本院立案执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你们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2172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114,999,311.17元及执行费182,399元。由于各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均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委托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前海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9)粤01执保3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丰汇租赁有限公司90%股权(出资额360,000万元)、持有金洲(厦门)黄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80%的股权(出资额160,000万元)、持有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出资额50,000万元);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朱要文持有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59.84%的股权(出资额3,590.4万元)外,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2019)粤1972执8031号执行案正在处置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2020年9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汉生、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要文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9月9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9月9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做约谈笔录,但申请执行人因故未能到庭,本院通过发送短信的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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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8 |
(2020)粤03民初610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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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61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朱要文 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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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6109号朱要文: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要文、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6109号。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起诉请求:1、判令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5,848,333.33元、罚息1,575,062.50元和复利262,808.05元(前述利息、罚息和复利均暂计至2020年6月3日,此后利息以1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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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9 |
(2020)粤03民初610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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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61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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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6109号朱要文: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要文、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6109号。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起诉请求:1、判令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5,848,333.33元、罚息1,575,062.50元和复利262,808.05元(前述利息、罚息和复利均暂计至2020年6月3日,此后利息以1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85%的标准计算至履行之日止;罚息在利息基础上加收3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利以按前述标准计算的未归还累积欠息金额为基数,以年利率6.2205%的标准按月累计至履行之日止);2、判令朱要文、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31日10时在本院第27庭进行证据交换,2021年4月1日10时在本院第27庭进行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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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10 |
(2020)粤0304民初51665号开庭公告-深圳前海金叶珠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朱要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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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16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金叶珠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 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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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1665号深圳前海金叶珠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朱要文: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与被告深圳前海金叶珠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朱要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深圳前海金叶珠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28151398.3元,其中本金2650万元、利息及欠息复利1651398.3元,上述本息暂计至2020年8月2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计收;2.请求判决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朱要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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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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