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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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吕桂妃、绍兴市惠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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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吕桂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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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青岛华冠密封工业有限公司、青岛惠行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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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冠密封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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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随淑敏、随焕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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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随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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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杭州惠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黄寿锴、李强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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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原告-杭州惠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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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倪道义、绍兴市惠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惠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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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倪道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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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史胜定、浙江惠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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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史胜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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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林初义、林乐珠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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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林乐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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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贸金宇(武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俊、张永庆、浙江惠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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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贸金宇(武汉)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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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许燕、浙江惠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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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许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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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胡文杰、王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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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胡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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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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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9执7122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2 | 详情 |
2 | (2020)浙0109执6954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5 | 详情 |
3 | (2020)浙0191执1620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31 | 详情 |
4 | (2020)浙0109执5587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1 | 详情 |
5 | (2020)浙0109执2428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1 | 详情 |
6 | (2019)浙0109执8617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11 | 详情 |
7 | (2019)浙0784执2164号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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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109民初63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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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109民初6362号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原告- 浙江惠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卢刚 王俊 王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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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浙0109民初6362号王俊(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武宣巷附8号1门5楼2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惠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王君、卢刚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公民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王俊向原告缴纳未缴出资1950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以未缴出资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王君向原告缴纳未缴出资2950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以未缴出资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告王君对原告股东杭州惠昇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缴纳的出资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以未缴出资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卢刚在认缴出资8万元范围内对原告股东杭州惠昇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缴纳的出资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以未缴出资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连带责任。5.被告王俊对第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被告王君对第1、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22年8月18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由审判员张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雅萍、瞿仲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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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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