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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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消)行罚决字〔2020〕14000161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杭州悦存酒店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于2019年10月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及《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杭州悦存酒店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号为: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9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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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详情 |
2 | 杭江卫公罚〔2020〕0136号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被处罚人:杭州悦存酒店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东宁路677号5-11层法定代表人:缪峻性别:男年龄:49岁民族:汉族职务:运营总监身份证号:310106********0015联系电话:15258785898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7XB0Y532020年11月13日,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东宁路677号5-11层的杭州悦存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1、经营住宿,共有客房206间。2、从业人员薄一闻、胡佳丽二人健康证明不能出示。2020年11月13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最终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材料为证。2020年11月17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了杭江卫公罚告〔2020〕013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你单位详细告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期限。口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口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要求。你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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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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