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海市监处字〔2021〕454号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不合格真皮皮衣21件;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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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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