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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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耀先与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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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9001民初4878号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张耀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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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6-28 |
2 |
杨卫忠、常直文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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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96民终1106号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何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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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1-07 |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天津远洋烘彬光伏玻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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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9001执50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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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法院 | 2020-12-05 | 2020-12-11 |
4 |
杨卫忠、常直文等与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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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9001民初2414号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何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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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1-01-07 |
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谢锐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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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96民终2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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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3 | 2020-06-28 |
6 |
李旭华与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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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9001民初2171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李旭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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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0-07-15 |
7 |
胡成豪与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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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9001民初2172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胡成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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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2020-05-28 | 2020-06-01 |
8 |
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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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1999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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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12-15 |
9 |
中山市名鼎科技节能有限公司与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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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民初769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名鼎科技节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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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2019-10-14 | 2020-01-02 |
10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市金阔悦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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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民初51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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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2019-07-16 | 2020-05-0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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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豫96民终2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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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G87 | 2020-06-07 |
2 | (2015)济民破字第2-4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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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济源市人民法院 | 二版 | 2020-04-12 |
3 | (2017)豫9001民初36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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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G03 | 2020-03-13 |
4 | (2017)豫9001民初36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被告- 天津远洋烘彬光伏玻璃有限公司 天津中天利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湖南圣昌玻璃有限公司 洪碧雄 徐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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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济源市人民法院 | G60 | 2019-12-15 |
5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被告- 天津远洋烘彬光伏玻璃有限公司 天津中天利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湖南圣昌玻璃有限公司 洪碧雄 徐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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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济源市人民法院 | G36 | 2019-08-22 |
6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被告- 徐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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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上海金融法院 | 五、八版中缝 | 2017-11-13 |
7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被告- 洪碧雄 徐媛 谢瑞娜 天津远洋烘彬光伏玻璃有限公司 天津中天利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湖南圣昌玻璃有限公司 郑洪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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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G34 | 2017-10-12 |
8 | (2017)粤01民终69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广弘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润丰石化有限公司 佛山市杭晶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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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9-25 |
9 | (2016)津02民初9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被告- 天津远洋烘彬光伏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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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G51 | 2017-03-26 |
10 |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8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广州市志冠贸易有限公司 湖南圣昌玻璃有限公司 天津远洋烘彬光伏玻璃有限公司 洪碧华 洪碧雄 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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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7-02-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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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豫9001执5044号 | 济源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0 | 详情 |
2 | (2018)粤0106执1356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16 | 详情 |
3 | (2017)粤0106执13309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31 | 详情 |
4 | (2017)粤0106执904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19 | 详情 |
5 | (2015)济中执字第00022号 |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5-04-0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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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执异778号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林朝亮、广州利臻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富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林小乐、林小庆、凌源市世明玻璃有限公司、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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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执异7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广州利臻贸易有限公司 凌源市世明玻璃有限公司 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 林小乐 广东富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林朝亮 林小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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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执异778号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林朝亮、广州利臻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富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林小乐、林小庆、凌源市世明玻璃有限公司、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变更申请。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7)粤0106执13309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540110052021-08-0516:35:14:599联系人:梁水妹、林文谦(2021)粤0106执异778号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林朝亮、广州利臻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富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林小乐、林小庆、凌源市世明玻璃有限公司、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联系人:梁水妹、林文谦电话:020-830086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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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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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1859号原告广东广弘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博越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润丰石化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杭晶经贸有限公司破产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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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1859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广东广弘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广弘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 广州市博越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润丰石化有限公司 佛山市杭晶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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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佛山市杭晶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1859号原告广东广弘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博越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润丰石化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杭晶经贸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作出了(2018)粤0104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改判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无需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责任。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因第三人佛山市杭晶经贸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第三人佛山市杭晶经贸有限公司送达本院上述广州市博越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诉状。请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经办人:李璐思020-83009253523773852018-11-2916:48:28:45(2018)粤0104民初1859号原告广东广弘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博越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润丰石化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杭晶经贸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有限公司,民初,杭晶,第三人,佛山市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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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 |
3 |
(2018)粤0104民初1859号原告广东广弘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博越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润丰石化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杭晶经贸有限公司破产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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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1859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广东广弘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广弘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 广州市博越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润丰石化有限公司 佛山市杭晶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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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佛山市杭晶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1859号原告广东广弘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博越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润丰石化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杭晶经贸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作出了(2018)粤0104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广州市博越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2018)粤0104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第三人佛山市杭晶经贸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第三人佛山市杭晶经贸有限公司送达本院上述广州市博越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诉状。请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经办人:李璐思020-83009253523715582018-11-2317:12:05:0(2018)粤0104民初1859号原告广东广弘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博越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润丰石化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杭晶经贸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有限公司,民初,杭晶,佛山市,第三人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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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
4 |
(2018)粤0104民初1859号原告广东广弘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博越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润丰石化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杭晶经贸有限公司破产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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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1859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广东广弘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广弘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 广州市博越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润丰石化有限公司 佛山市杭晶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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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佛山市杭晶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1859号原告广东广弘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博越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润丰石化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杭晶经贸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作出了(2018)粤0104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东广弘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享有货款3889082.49元及违约金(以3889082.49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付违约金至被告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受理之日即2015年4月16日止)的债权;二、原告广东广弘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广州市博越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北路74号B169(15商铺)、天河区汇景北路74号B170(16商铺)、天河区汇景北路74号B171(17商铺)、天河区汇景北路74号B172(18商铺)、天河区汇景北路74号B174(20商铺)、天河区汇景北路74号B179(25商铺)、天河区汇景北路74号B180(26商铺)、天河区汇景北路74号B181(27商铺)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广东广弘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957元、公告费500元,合计42457元,由原告广东广弘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53元,被告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广州市博越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1604元。因第三人佛山市杭晶经贸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第三人佛山市杭晶经贸有限公司送达本院上述民事判决书。请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经办人:李璐思020-83009253523620572018-11-1415: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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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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