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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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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体育场路1418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椒地税南罚[2017]1号 台州市椒江地方税务局

    一、违法事实企业于2016年12月22日发生以下违法行为:丢失销售不动产3份,发票代码:233001490144,发票号码:00337555、00337556,并已在《台州日报》2016年11月23日的第11版登报申明作废。发票代码:233001590144,发票号码:00273464,并已在《台州日报》2016年12月15日的第11版登报申明作废。二、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丢失发票的行为处1150元罚款。以上处罚款共计115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台州市椒江地方税务局椒南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台州市椒江地方税务局或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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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03 详情
    2 台卫公罚【2018】21号 市卫生局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游泳池经营期间PH值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关于“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我委执法人员已于2018年7月25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于7月27日委托浙江必利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海棠花苑小区游泳池水进行池水温度、游离性余氯、PH值、浑浊度、尿素、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关于“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和《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关于“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2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属于违法程度较轻的情节,裁量幅度应为罚款5000—8000元”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8月1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台卫公罚告﹝2018﹞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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