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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毕博人力

    杭州毕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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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惠路1号3幢2楼203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税三稽罚[2020]739 杭州市税务局

    违法事实:你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总计378.11元,其中2015年1月份19.5元,2015年4月份93.95元,2015年7月份93.95元,2015年10月份48.72元,2016年1月份121.99元。以上合计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78.11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决定: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50%的罚款189.0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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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7 详情
    2 杭税三稽罚[2020]136 杭州市税务局

    违法事实:(1)你单位在与紫金港学校不存在真实劳务派遣交易的情况下,为其开具8份劳务发票,发票代码233001573633,发票号码为11278531-11278537,合计金额1771397.89元;发票代码233001673633,发票号码01745339,发票金额16797.53元。以上发票金额共计1788195.42,其中收取费用68180.60元。因紫金港学校自行招聘兼职教师,自行发放教师的工资,你单位与紫金港学校不存在真实的劳务派遣交易,双方没有其他资金往来,且你单位提供的工资发放记账凭证存在与紫金港学校提供的工资发放原始凭证不一致的情况,故将你单位的开票行为认定为虚开劳务发票行为。(2)你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总计378.11元,其中2015年1月份19.5元,2015年4月份93.95元,2015年7月份93.95元,2015年10月份48.72元,2016年1月份121.9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的规定,拟补扣个人所得税378.11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68180.60元,并处罚款50万元。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50%的罚款189.0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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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6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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