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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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金康泰不锈钢有限公司、池邦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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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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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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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佛城法执字第00766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部分未履行 | 2014-03-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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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凤北荡路62号13幢301、302、303、304、305、306、307、308、401、402、403、404、405、406、407、408室财产变卖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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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金康泰不锈钢有限公司 池邦林 陈瑞钦 郑昌松 戴凤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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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变卖财产公告(2015)佛城法执字第766号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佛山市金康泰不锈钢有限公司、池邦林、陈瑞钦、郑昌松、戴凤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属于被执行人郑昌松、戴凤玉所有的位于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凤北荡路62号13幢301、302、303、304、305、306、307、308、401、402、403、404、405、406、407、408室,并委托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郑昌松、戴凤玉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一、变卖财产:位于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凤北荡路62号13幢301、302、303、304、305、306、307、308、401、402、403、404、405、406、407、408室(产权证号:苏房权证相城字第30025388、30025404、30025408、30025406、30025410、30025967、30025402、30025520、30025400、30025969、30025390、30025398、30025396、30025394、30026083号,整体变卖)。二、变卖价格:人民币5961140.48元。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四、应买方式:自本公告公布之日后六十日内,以每十日为一期,采用先到先得的原则。凡应买人可向本院缴交全额变价款,同一期内只有一个应买人的,即确定应买人为买受人,之后缴款的应买人所缴款项则由本院全额退回;同一期内有多名应买人的,买受人由本院组织抽签决定。五、应买人注意事项:1、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其他款项,以及在应买之前产生的与变卖标的物相关的未缴清的费用、款项由买受人承担;2、上述房地产按现状变卖,实际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3、上述房地产的变卖款汇入本院执行款账户(账号:42330104000244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分行同华支行,户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并在汇款单中写明交款人名称或姓名(以汇款单中写明的交款人名称或姓名确定买受人的身份)、用途[应买(2014)佛城法执字第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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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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