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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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象土罚决字[2016]第48号 | 县国土局 |
象山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象土罚决字[2016]第48号 违法单位:象山县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33022519**********地 址: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经查实,象山县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2012年经审批取得象山县型材市场为期两年的临时用地使用权后,由赵某某负责,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期间,在丹东街道上余村西南首土地上动工建设象山县型材市场,临时使用权到期后未办理续批手续,又没有恢复土地原状。根据象山县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所测定,占用土地面积39867.82平方米。经与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2011)局部图核对,所占土地地类耕地29695.85平方米、园地5399.89平方米、坑塘水面4772.08。经与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局部图核对,在土地规划用途中均为限制建设区,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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