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统罚决字(2017)2号 | 市统计局 |
根据2017年2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统计稽查时发现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17年3月9日对你公司涉嫌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补充立案。现已查明,你公司在统计活动中有如下行为:你公司2016年12月《财务状况》(浙E203表)上的“年初存货”的“1-本月”填报数为215702千元,应报数为261461千元,差错额分别为45759千元,占应报数的17.5%。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可证明:1、你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可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2、温州市统计局数据现场检查(稽查)笔录1份,可证明你公司2016年“年初存货”的填报数和应报数;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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