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穗地税花 罚 (2018) 45 号 | 原广州市花都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分局(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逾期180日以上,不是零申报的情况下,该纳税人的违法程度属于严重情节,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现处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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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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