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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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消)行罚决字〔2020〕0026号 | 江北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725弄10号206、207室的宁波市江北区孔浦超超网吧部分应急照明灯不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市江北区孔浦超超网吧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5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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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详情 |
2 | 北公(消)行罚决字〔2017〕10074号 |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北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725弄10号的宁波市江北区孔浦超超网吧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市江北区孔浦超超网吧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北区大队 2017年6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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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甬北)文罚字〔2017〕第008号 | 宁波市江北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文罚字〔2017〕第008号当事人:宁波市江北区孔浦超超网吧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68520556L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庞学炉住所(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725弄10号209室(违法事实和证据)2017年5月22日14时31分宁波市江北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罗高峰、于杰经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在宁波市江北区孔浦超超网吧法人庞学炉的陪同下检查正在营业中的宁波市江北区孔浦超超网吧,检查中发现该网吧047号上网电脑未连接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软件的服务器。对此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拍照等取证工作,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庞学炉询问笔录。我局于2017年5月2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对网吧法人庞学炉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整理现场检查照片供庞学炉核对,同时对当事人此前同样行为是否受到文化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进行了核实。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现查明,当事人自2017年5月10日开始至2017年5月22日被执法人员查获,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下,一直未使用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软件,构成了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未曾因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受过行政处罚,参照《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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