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平市)应急罚-危化〔2020〕1号 | 平凉市应急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5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5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第二条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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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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