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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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阳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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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523执恢44号之七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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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人民法院 | 2021-10-12 | 2021-10-13 |
2 |
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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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民终15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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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17 | 2021-09-29 |
3 |
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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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304执75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马飞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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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10-11 |
4 |
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东日月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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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执异32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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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19 |
5 |
秦品唐、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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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02民初1163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秦品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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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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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广顺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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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503民初45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六安市广顺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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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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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宝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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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04执保102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献县天能建材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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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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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东日月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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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执异10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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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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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春仁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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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0503民初2189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甘肃春仁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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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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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楼健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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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申453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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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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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卢建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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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财保29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原告- 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博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卢建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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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财保29号卢建新:本院受理申请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博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卢建新(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570830003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已保全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3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博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卢建新所有的权利价值在200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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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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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刘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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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民初42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同洲塑胶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刘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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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民初4262号刘娟: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同洲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1523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6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25日为60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丹萍,人民陪审员陆智德、韦乐姣。本院定于2019年7月19日8时4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建筑业巡回一庭(望江北路1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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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
3 |
(2018)冀0681民初2876号张晓丽诉王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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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81民初28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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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许士明、王挺:本院受理原告张晓丽诉你们与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681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书,现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涿州市人民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彭松青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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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
4 |
(2018)冀0681民初2876号张晓丽诉王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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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81民初28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晓丽 被告- 许士明 王挺 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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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士明、王挺:本院受理原告张晓丽诉你们与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681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书,现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涿州市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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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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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民初2892号上海秋勇实业有限公司诉程少彬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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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民初28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秋勇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建设分公司 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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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公 告 张高良、程少彬: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秋勇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建设分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终69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宁街77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413室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高云 联系电话:0311-887060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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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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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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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2711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义乌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余姚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义乌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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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2711号之一余姚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浙0281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姚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5375695元,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余姚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5224921元为基数,从2009年1月20日计算至2009年2月1日;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09年1月20日计算至2009年3月1日;以1150000元为基数,从2009年1月20日计算至2009年4月1日;以1700000元为基数,从2009年1月20日计算至2009年5月1日;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09年1月20日计算至2009年6月1日;以988642元为基数,从2009年1月20日计算至8月1日;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09年1月20日计算至9月1日;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09年1月20日计算至2009年10月1日;以2480000元为基数,从2009年1月20日计算至2009年11月1日;以792000元为基数,从2009年1月20日计算至2009年12月1日;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09年1月20日计算至2010年1月14日;以1549864元为基数,从2009年1月20日计算至2010年1月25日;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09年1月20日计算至2010年2月10日;以1050000元为基数,从2009年1月20日计算至2010年3月25日;以170600元为基数,从2009年1月20日计算至2011年8月9日;以293519元为基数,从2009年1月20日计算至2011年9月29日;以5574078元为基数,从2009年12月20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7618534元为基数,从201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5574078元为基数,从2011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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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3 |
7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陈宏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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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32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宋庆永 被告- 陈宏友 李秀珍 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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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3201号陈宏友:本院受理原告宋庆永与被告陈宏友、李秀珍、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3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秀珍、陈宏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宋庆永货款125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损失(自2017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宋庆永对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陈宏友、李秀珍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3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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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
8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王春燕、马翰博、马晨霞、王芬芳、马兆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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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39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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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燕、马翰博、马晨霞、王芬芳、马兆荣: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春燕、马翰博、马晨霞、王芬芳、马兆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39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王春燕所有的坐落于太仓市城厢镇东古路2幢2-28号、2-29号、2-58号、2-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100116076、0100116077、0100116075、0100116853、0100116852)的房产以清偿债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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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9 |
9 |
浙省东阳市人民江法院公告(陈宏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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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32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宋庆永 被告- 陈宏友 李秀珍 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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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3201号陈宏友:本院受理原告宋庆永与被告陈宏友、李秀珍、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陈宏友、李秀珍支付货款125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陈宏友、李秀珍未结清的工程款范围内代为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5日8时40分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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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8 |
10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陈友田、吴丹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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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41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陈友田 吴丹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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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4148号陈友田、吴丹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友田、吴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友田、吴丹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300万元整(利息2014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2016年9月3日止,此后利息为按同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相应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翠容,人民陪审员黄富仁、胡宾阳。本院定于2017年5月4日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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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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