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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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义执法行罚字[2020]第04136号 | 浙江省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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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 详情 |
2 |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015号 | 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开始,在杭州西湖区转塘街道云展路新东阳项目部生活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于2020年8月13日9时27分被执法队员查处。经查,当事人在该处设置了十余个无标识的垃圾桶,未按要求设置四色分类桶。责令改正后,当事人于2020年8月17日进行了整改。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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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 详情 |
3 | 西城法罚字[2019]第11015448号 |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14时00分开始,在西湖区转塘街道云展路杭政储出[2017]30地块商业商务用房工地向工地外排放污水。当事人使用泵机和一根绿色口径为10厘米的皮管,将工地里的深井水向工地外排放,皮管一端放置在三号浦边,污水从皮管中流出,夹杂着地面的泥沙,流入三号浦内,造成河面20平方米的污染,污水主要是工地里的深井水夹杂着地面的一些泥沙。该处是因员工不懂业务错误操作引起排放的。责令改正后,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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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 详情 |
4 | 义公(江)行罚决字[2017]13942号 | 义乌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3月2日以来,位于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202号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将员工的身份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于2017年03月29日被我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当场给该店发放了义乌市公安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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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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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第16号 | 张荣忠 | 陈英春 | 52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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