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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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南市监处字〔2020〕9389号 | - |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发布的广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其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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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 详情 |
2 | 嘉南公(解)行罚决字[2017]12311号 | 南湖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4月以来,浙江德汇电子陶瓷有限公司从嘉兴市盛德化工有限公司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溶液后,未按规定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德汇电子陶瓷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南湖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直接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禾城农商银行任何一家网点进行银行柜面缴款,或者使用支付室扫一扫《(南湖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面的二维码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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