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徐贾环罚决字 【2020】23号 | 徐州市贾汪生态环境局 |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万元整)。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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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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