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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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市监米罚处字〔2020〕013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的规定,属于进口化妆品中文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500元。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口化妆品中文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综上所述,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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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 详情 |
2 | 杭拱市管稽罚处字〔2017〕186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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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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