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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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区分中心、唯先(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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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执528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区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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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03 |
2 |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区分中心、唯先(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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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执528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区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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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03 |
3 |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区分中心、唯先(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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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执5289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区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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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03 |
4 |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区分中心、唯先(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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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执529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区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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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23 |
5 |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区分中心、唯先(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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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执529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区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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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23 |
6 |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中心、唯先(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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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执488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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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01 |
7 |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中心、唯先(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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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执488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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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01 |
8 |
陈国华与唯鲜汇(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唯先(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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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04民初118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陈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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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7-23 |
9 |
杨帅、唯先(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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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执2299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杨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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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6-01 |
10 |
杨嘉富、唯先(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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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执1245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杨嘉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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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4-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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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津0104民初12264号 | 合同纠纷 |
被告- 唯先(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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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G77 | 2020-11-01 |
2 | -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杨帅 被告- 唯先(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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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G01 | 2020-06-2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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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津0104执5291号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8 | 详情 |
2 | (2021)津0104执5290号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8 | 详情 |
3 | (2021)津0104执3910号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3 | 详情 |
4 | (2021)津0104执2299号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4 | 详情 |
5 | (2020)津0104执243号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4 | 详情 |
6 | (2019)沪0115执24959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01 | 详情 |
7 | (2019)津0104执3816号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暂无 | 2019-05-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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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杨嘉富、刘红岗诉唯先(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1780、1781号)裁决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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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1780、178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杨嘉富 刘红岗 当事人- 唯先(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唯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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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先(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杨嘉富、刘红岗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1780、1781号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1780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拖欠工资28000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178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两份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7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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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2 |
关于杨嘉富、刘红岗诉唯先(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高新区劳仲案字【2019】第1780、1781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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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高新区劳仲案字[2019]第1780、178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刘红岗 杨嘉富 当事人- 唯先(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唯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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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先(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杨嘉富、刘红岗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高新区劳仲案字[2019]第1780、1781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委定于2020年6月1日上午9时在天津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高新区行政许可中心423室开庭审理此案,联系电话:022-83712729。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3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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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
3 |
关于杨嘉富、刘红岗诉唯先(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高新区劳仲案字【2019】第1780、1781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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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高新区劳仲案字[2019]第1780、178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刘红岗 杨嘉富 当事人- 唯先(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唯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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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先(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杨嘉富、刘红岗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高新区劳仲案字[2019]第1780、1781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委定于2020年2月28日上午9时在天津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高新区行政许可中心423室开庭审理此案,联系电话:022-83712729。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2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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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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