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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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梅税一稽罚〔2020〕11号 |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中的“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规定,该司已就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拟不再按其虚开金额补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300000元罚款。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司未按规定期限保管账簿资料的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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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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