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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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柳凤、唐悦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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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0336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姚柳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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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7-29 |
2 |
沂水盛隆印务有限公司、沂水泽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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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323民初2263号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原告-沂水盛隆印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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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9-03 |
3 |
黄成锋、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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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保212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黄成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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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8-04 |
4 |
(2021)湘1102执保151号申请人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高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保全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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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102执保15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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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4-30 |
5 |
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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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行终1748号 | 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
上诉人-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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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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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ZHOUZHONG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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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16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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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4-15 |
7 |
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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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行终1328号 | 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
上诉人-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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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4-22 |
8 |
东莞市盛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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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财保248号 | - |
申请人-东莞市盛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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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1-24 | 2021-06-30 |
9 |
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岚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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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2484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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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4-01 |
10 |
(2020)湘1102民初2639号原告唐高荣与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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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102民初263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唐高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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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2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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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琼9021执127号 | 定安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2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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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终2493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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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493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绿林春园艺有限公司 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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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4939号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雷:本院审理深圳市绿林春园艺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陈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内容为:二审审理时间2021年11月10日下午2:30,地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俞红、吴春泷、邓媛,书记员为崔艳慧,由俞红担任审判长,吴春泷担任主审法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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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2 |
(2021)粤2072民初67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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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675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邓尚平 被告- 中山奥园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金砖永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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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6752号中山市金砖永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尚平与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奥园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市金砖永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粤2072民初6752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0300.8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5111.36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年计算,自2018年12月25日起暂计至2020年11月24日为25111.36元,往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山奥园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金砖永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2021)粤2072民初67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金砖永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13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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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3 |
(2020)粤0305民初179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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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79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周立平 被告- 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许怀利 陈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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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7917号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雷:本院受理原告周立平诉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怀利、陈雷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7917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原告周立平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0)粤0305民初17917号判决书第三项,予以改判;2、请求确认被上诉人一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和案外人陈冰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无效;请求确认被上诉人二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3、判令四被上诉人共同返还上诉人租金、押金、入场费等104248.6元;4、请求判令四被上诉人共同赔偿上诉人二层钢架结构工程、装修的评估造价464020.08元及动产的重置全价111268.09元,共计575288.17元;5、请求判令四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一审及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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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4 |
(2020)粤0305民初17940号判决及上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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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794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绿林春园艺有限公司 被告- 陈雷 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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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雷:本院受理的(2020)粤0305民初17940号原告深圳市绿林春园艺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陈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794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人深圳市绿林春园艺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状。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深圳市绿林春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部分无效;二、被告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陈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绿林春园艺有限公司退还押金39480元(人民币,下同)和入场费50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绿林春园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61.86元,由原告负担12943.86元,由被告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陈雷负担121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负担4570元,由被告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陈雷负担430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深圳市绿林春园艺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2020)粤0305民17940号原审判决第三项并依法改判;2、改判确认上诉人深圳市绿抹春园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全部无效;3、改判被上诉人立即返还2019年2月1日-2019年7月30日6个月的租金及管理费120727元;4、改判被上诉人立即返还其他费用(茶水费)30000元;5、改判被上诉人立即赔偿上诉人装修损失、造价损失80万元:6、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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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5 |
(2020)粤0305民初179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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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794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绿林春园艺有限公司 被告- 陈雷 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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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7940号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雷:原告深圳市绿林春园艺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陈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7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深圳市绿林春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部分无效;二、被告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陈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绿林春园艺有限公司退还押金39480元和入场费50000元;驳回原告深圳市绿林春园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61.86元,由原告负担14035.86元,由被告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陈雷负担126元。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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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6 |
(2020)粤0305民初179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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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791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周立平 被告- 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雷 许怀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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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7917号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雷:(2020)粤0305民初17917号原告周立平与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怀利、陈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791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立平退还押金人民币15,120元、入场费人民币20,000元、现场管理费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陈雷对被告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周立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37.62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3,868.62元,被告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雷负担人民币869元;保全费人民币4,52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4,253元,被告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雷负担人民币267元。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37.62元、保全费人民币4,52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9元、保全费人民币267元。被告深圳市津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9元、保全费人民币26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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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7 |
(2020)粤0113民初11965号之一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诉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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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9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 被告- 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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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1965号之一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诉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支付货款31891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31891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10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67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40元),由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11965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538401672021-03-1916:29:18:129(2020)粤0113民初11965号之一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诉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园林,四季青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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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8 |
(2020)粤0113民初11965号之一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诉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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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9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 被告- 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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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1965号之一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诉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支付货款31891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31891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10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67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40元),由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11965号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537718022021-01-2716:51:29:852(2020)粤0113民初11965号之一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诉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园林,四季青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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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9 |
(2020)粤2071执保6617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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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661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岚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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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市岚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2484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6617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岚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9587.54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二、如冻结存款不足额,则以不足的部分为限,查封被申请人中山市岚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三乡镇金谷大道366号的岚彩名苑二期1702号的房地产[预售证号:中建房(预)字第2019127号]相应价值的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中山市岚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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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10 |
(2020)粤2071民初2248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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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248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岚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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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山市岚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姚班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伶,李佩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尉婷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01月11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72302.36元及利息(其中以583819.8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从2019年5月29日起算,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算,计至付清之日止;质保金的利息从质保期满后第31天起算,计至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7月28日为27285.18元),以上本息暂合计为799587.5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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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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