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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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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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2执恢153号 | - |
申请执行人-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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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08-31 |
2 |
成都华讯天谷科技有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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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113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成都华讯天谷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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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08-30 |
3 |
华融(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有限公司华融、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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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5执235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融(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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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8-11 |
4 |
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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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624民初579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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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9-27 |
5 |
苏州市荣骏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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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6执469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荣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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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15 |
6 |
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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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14执保348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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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5-20 |
7 |
752苏州瑞晟汽车电气系统有限公司与江苏泰霸电源系统有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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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191民初7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瑞晟汽车电气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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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5-20 |
8 |
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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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711执12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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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3-29 |
9 |
国蓉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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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异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国蓉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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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26 |
10 |
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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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37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天河星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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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0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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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执13542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16 | 详情 |
2 | (2021)闽0624执恢117号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16 | 详情 |
3 | (2021)粤0309执5370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0 | 详情 |
4 | (2021)粤05执235号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9 | 详情 |
5 | (2021)粤0309执1635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1 | 详情 |
6 | (2021)闽02执103号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6 | 详情 |
7 | (2021)豫0711执129号 |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1 | 详情 |
8 | (2020)苏0506执4695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0 | 详情 |
9 | (2019)粤0309执5213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9 | 详情 |
10 | (2019)京02执1068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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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执53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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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53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长沙中坤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泰霸电源系统有限公司 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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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5370号深圳市泰霸电源系统有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长沙中坤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255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53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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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2 |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市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陈乐伍、杜方勇、刘叶海、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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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9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当事人- 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柳州市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刘叶海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陈乐伍 杜方勇 福建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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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初958号陈乐伍、杜方勇、刘叶海、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市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陈乐伍、杜方勇、刘叶海、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95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91499999.97元;2.判令被告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欠息(含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5月17日,欠息合计9441823.92元,其中贷款逾期前利息2050393.31元,对应的复利178334.85元,贷款逾期后罚息6956737.5元,对应的复利256358.25元,本息暂合计金额100941823.89元;2021年5月18日起至清偿日止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针对未偿还的利息及罚息均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3.判令被告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市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陈乐伍就被告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杜方勇、刘叶海在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杜方勇、刘叶海持有的酒泉万发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处置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23000004.3元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23000004.3元或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6.判令被告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收第三人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3781万元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被告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收第三人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03万元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7.判令八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本案决定于2021年9月1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六十四法庭(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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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3 |
(2021)粤0309执163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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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163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林樟芬 被告- 深圳市泰霸电源系统有限公司 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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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1635号深圳市泰霸电源系统有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林樟芬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102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16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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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4 |
(2020)粤03民初35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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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5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陈再喜 陈银卿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陈乐伍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陈乐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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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578号陈银卿、陈再喜: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陈乐伍、陈乐强、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陈银卿、陈再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3578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1日09时30分在第十八庭进行证据交换,2021年05月18日09时30分在第十八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法院联系人:郝彦峰电话:0755-8353572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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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5 |
(2020)粤03民初35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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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5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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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578号陈银卿、陈再喜: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陈乐伍、陈乐强、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陈银卿、陈再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3578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1日09时30分在第十八庭进行证据交换,2021年05月18日09时30分在第十八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法院联系人:郝彦峰电话:0755-8353572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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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6 |
(2020)粤0309民初102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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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029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市泰霸电源系统有限公司 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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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029号深圳市泰霸电源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樟芬诉被告深圳市泰霸电源系统有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结果:一、被告一深圳市泰霸电源系统有限公司、被告二(互为原告)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互为被告)林樟芬报销款人民币126474.57元;二、被告一深圳市泰霸电源系统有限公司、被告二(互为原告)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互为被告)林樟芬2017年度及2018年度销售提成工资人民币168443.61元;三、被告一深圳市泰霸电源系统有限公司、被告二(互为原告)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互为被告)林樟芬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877.20元;四、驳回原告(互为被告)林樟芬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二(互为原告)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元,由原告(互为被告)林樟芬、被告二(互为原告)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人民币10元。受理费原告(互为被告)林樟芬、被告二(互为原告)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各预交了人民币10元。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十日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并粘贴于观澜法庭公告栏联系人:刘丽萍联系电话:0755-2105223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竹村永顺街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观澜人民法庭404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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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7 |
(2019)粤0309执572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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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572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西安冠通数源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泰霸电源系统有限公司 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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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执5724号深圳市泰霸电源系统有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冠通数源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770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9执57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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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
8 |
(2019)粤0309执521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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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52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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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执5213号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700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9执52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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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
9 |
(2019)粤0309民初785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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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78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金通达机械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霸电源系统有限公司 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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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7857号深圳市泰霸电源系统有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金通达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一立即支付拖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玖万肆仟捌佰壹拾叁元捌角柒分整(94813.87)。并承担自2019年4月起至付清上述款项止的同期银行利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为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合计玖万肆仟玖佰壹拾叁元捌角柒分(94913.87);2、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28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19年8月22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蔡嘉红联系电话:0755-21050175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703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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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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