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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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泉州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晋江池店博海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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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2民初44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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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09-07 |
2 |
晋江南洋鞋塑有限公司与晋江池店博海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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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2民初648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晋江南洋鞋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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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20-08-04 | 2020-09-28 |
3 |
王其新与晋江池店博海医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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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2民初449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王其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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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11-24 |
4 |
郑月花与晋江池店博海医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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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2民初450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郑月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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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11-24 |
5 |
朱秀平与晋江池店博海医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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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2民初450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朱秀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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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07-30 |
6 |
卢增煌与晋江池店博海医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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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2民初451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卢增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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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07-30 |
7 |
原告倪爱英与被告晋江池店博海医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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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2民初10817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倪爱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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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19-10-15 | 2020-07-30 |
8 |
冯清和与晋江池店博海医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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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2民初10802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当事人-冯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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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19-10-15 | 2020-07-30 |
9 |
邵军涛与晋江池店博海医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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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2民初10778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当事人-邵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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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19-10-15 | 2020-07-30 |
10 |
卢增煌、张征、晋江池店博海医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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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24民初184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卢增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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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人民法院 | 2019-08-27 | 2019-10-1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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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闽0582执947号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9 | 详情 |
2 | (2020)闽0582执883号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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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1242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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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24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晋江池店博海医院有限公司 欧雷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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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2420号晋江池店博海医院有限公司、欧雷刚:原告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池店博海医院有限公司、欧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1242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70,000元及违约金;二、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1月25日14时30分在西丽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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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2 |
(2020)粤0305民初1242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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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24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晋江池店博海医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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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2420号晋江池店博海医院有限公司、欧雷刚:原告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池店博海医院有限公司、欧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1242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70,000元及违约金;二、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1月25日14时30分在西丽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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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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