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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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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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1民初1716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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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3-25 |
2 |
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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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1执739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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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04 |
3 |
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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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1执73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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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03 |
4 |
大厂回族自治县陈府乡建国工艺品厂与浙江金牛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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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28民初147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陈府乡建国工艺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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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16 |
5 |
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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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1民初1238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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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03 | 2020-12-11 |
6 |
2020苏0311执1373号 徐州金鹰人民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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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311执137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徐州金鹰人民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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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10-29 |
7 |
刘旭光与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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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8民初1455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刘旭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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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10-09 |
8 |
黄涛、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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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终96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黄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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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07-27 |
9 |
赵小曼、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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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破申26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赵小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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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0-06-19 |
10 |
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北京大红门分公司等与赵永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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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2民终47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北京大红门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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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0-06-0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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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大厂回族自治县陈府乡建国工艺厂 被告- 浙江金牛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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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G16 | 2020-09-03 |
2 | -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苏泉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 宁夏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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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G06 | 2020-09-01 |
3 | (2019)京0108民初81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范媛媛 被告- 王府井集团北京双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王府井集团北京双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黄村分公司 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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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19 | 2020-01-02 |
4 | (2018)京0106民初188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赵永吉 被告- 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北京大红门分公司 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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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G1G4中缝 | 2019-11-28 |
5 | -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沈阳泉银实业总公司 被告- 宁夏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中心 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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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9-09-26 |
6 | (2018)京0105民初565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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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16 | 2019-08-04 |
7 | (2018)京0105民初565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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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16 | 2019-08-04 |
8 | (2018)京0106民初188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北京大红门分公司 被告- 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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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G76 | 2019-07-14 |
9 | (2019)京0109民初20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恒 被告- 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国泰银安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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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G41 | 2019-05-12 |
10 | (2019)京0109民初24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蒙世业 被告- 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国泰银安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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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G41 | 2019-05-1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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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苏0311执1101号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6 | 详情 |
2 | (2019)京01执856号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29 | 详情 |
3 | (2018)浙0302执恢2972号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17 | 详情 |
4 | (2018)京0101执7858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08 | 详情 |
5 | (2018)浙0302执5196号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05 | 详情 |
6 | (2017)浙0302执6048号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2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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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温劳人仲案(2020)3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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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劳人仲案(2020)34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段涛 被告- 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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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段涛与被申请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浙温劳人仲案〔2020〕346号)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送达仲裁决定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如下,本委决定:本案予以撤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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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
2 |
浙温劳人仲案(2020)1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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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劳人仲案(2020)19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金莲 被告- 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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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陈金莲与被申请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浙温劳人仲案〔2020〕199号)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如下,本委裁决: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2月解除;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病假工资8262元,经济补偿44064元,以上合计52326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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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3 |
浙温劳人仲案(2020)2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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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劳人仲案(2020)20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汤功鑫 被告- 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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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汤功鑫与被申请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浙温劳人仲案〔2020〕200号)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如下,本委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2403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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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4 |
浙温劳人仲案(2020)3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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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劳人仲案(2020)34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段涛 被告- 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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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定于2020年7月9日9时00分在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学院中路303号2号社保大楼十四楼)公开审理申请人段涛与被申请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向被申请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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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
5 |
浙温劳人仲案(2019)7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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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劳人仲案(2019)74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韩东萍 陈超 钟华生 阮亚明 李中亮 宋建凡 查中伟 赵永鸿 马集旺 被告- 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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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马集旺、宋建凡、查中伟、陈超、钟华生、李中亮、韩东萍、赵永鸿、阮亚明与被申请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浙温劳人仲案〔2019〕744号)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如下,本委裁决:一、被申请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马集旺经济补偿141000元、拖欠的工资222000元,合计支付363000元;二、被申请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宋建凡经济补偿100100元、拖欠的工资154000元,合计支付254100元;三、被申请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查中伟经济补偿63900元、拖欠的工资115232.2元,合计支付179132.2元;四、被申请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陈超经济补偿188000元、拖欠的工资198000元,合计支付386000元;五、被申请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钟华生经济补偿51180元;六、被申请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李中亮经济补偿45000元、拖欠的工资15000元,合计支付60000元;七、被申请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韩东萍经济补偿34000元;八、被申请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赵永鸿经济补偿66000元、拖欠的工资18000元,合计支付84000元;九、被申请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阮亚明经济补偿102000元。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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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6 |
浙温劳人仲案(2019)7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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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劳人仲案(2019)73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叶曼 被告- 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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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叶曼与被申请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浙温劳人仲案〔2019〕730号)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如下,本委裁决:被申请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叶曼经济补偿32536元、拖欠的工资8916元,合计支付41452元。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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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7 |
浙温劳人仲案(2020)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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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劳人仲案(2020)9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苏德胜 被告- 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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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苏德胜与被申请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浙温劳人仲案〔2020〕96号)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如下,本委裁决:被申请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苏德胜经济补偿43160元。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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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8 |
浙温劳人仲案(2020)2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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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劳人仲案(2020)20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汤功鑫 陈金莲 被告- 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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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定于2020年6月11日9时00分在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学院中路303号2号社保大楼十四楼)公开审理申请人陈金莲、汤功鑫与被申请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向被申请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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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9 |
浙温劳人仲案(2019)7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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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劳人仲案(2019)71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徐永群 被告- 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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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徐永群与被申请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浙温劳人仲案〔2019〕713号)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如下,本委裁决:被申请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徐永群经济补偿114000元、拖欠的工资86973.95元,合计支付200973.95元。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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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10 |
浙温劳人仲案(2019)7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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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劳人仲案(2019)71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燕 被告- 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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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燕与被申请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浙温劳人仲案〔2019〕710号)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如下,本委裁决:被申请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张燕经济补偿46000元、拖欠的工资63251.21元,合计支付109251.21元。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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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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