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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一层(15A、15-19、34-36、41-43)及五层至十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432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22

    法律诉讼432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郭虹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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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财保484号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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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8-06 2021-09-01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冯国麟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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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财保461号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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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8-06 2021-09-01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吴茂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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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恢471号之二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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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05 2021-08-15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刘敏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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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财保462号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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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8-03 2021-09-01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黎小芩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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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恢467号之一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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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03 2021-08-15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王莲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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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财保443号 申请保全案件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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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7-29 2021-08-12
    7

    康健添与蒋恒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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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135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康健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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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07-28 2021-08-06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熊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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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财保3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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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07-22 2021-08-03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敖立青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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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财保397号 申请保全案件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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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7-09 2021-08-12
    1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任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粤0304执17346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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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1734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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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6-26 2021-07-1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2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执123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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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1239号之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赵子源 陈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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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1239号之三赵子源、陈芳:关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赵子源、陈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十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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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07
    2

    (2021)粤0304执3306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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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3306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陈虹莲 陈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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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粤0304执33069号陈虹莲、陈金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172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提示:(一)相关执行款项可直接支付至本院(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苑支行,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账号:9902001763755616)。付款时务必注明执行案号、执行法官姓名、被执行人姓名。(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应当在送达后五日内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四)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网络司法拍卖事宜请登录淘宝网(网址https://sf.taobao.com/0755/04,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或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ifa.jd.com/2579,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等查阅。(五)本案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已被录入深圳信用网、中国法院网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六)你(单位)可以登录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址:www.szcourt.gov.cn)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页面,查询本案基本信息(包括执行法官、法官助理等)。本院设立了专门的执行信访窗口,如对执行案件有任何疑问,可到该窗口咨询,也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或者本院总机电话0755-82918999查询执行法官及法官助理办公电话。本院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院内;邮政编码:518017。(七)自动履行后,可提交付款凭证向承办法官申请结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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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6
    3

    (2021)粤03执恢79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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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恢792号之四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刘王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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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恢792号之四刘王望:关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刘王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粤03执恢79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你名下深圳市南山区红花路北南山豪庭B单元501房产(不动产证号:4000163428)。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恢792号之一拍卖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将于2021年10月19日10:00至2021年10月20日10:00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二次网络公开拍卖你名下的深圳市南山区红花路北南山豪庭B单元501房产(不动产证号:4000163428),具体事项详见本院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的拍卖公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五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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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6
    4

    (2021)粤03执648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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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6485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区新安湖花园新仑阁房 魏慧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负责人 行长。委托 年月日出生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一层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芦苇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李远刚 黄春木 层至十层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黄春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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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03执6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一层(15A、15-19、34-36、41-43)及五层至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7267P。负责人:芦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刚,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慧园,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春木,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8区新安湖花园新仑阁2402房,身份证号码:440306196910130095。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黄春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136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13532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7月7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春木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民路东侧白金酒店公寓1栋1218房(不动产证号:5000185786)。经查,上述房产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2020)粤0306执保4300号案首先查封,执行案号为(2020)粤0306执25619号。本院已函请该院将上述房产交由本院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处分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春木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民路东侧白金酒店公寓1栋1218房(不动产证号:5000185786)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审判长)马莹莹执行员(审判员)肖伟光执行员赵业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程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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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6
    5

    (2021)粤0307财保46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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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财保462号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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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财保462号刘敏: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方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1)粤0307财保4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敏名下价值936446.62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具体以解封清单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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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3
    6

    (2021)粤03执恢68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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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恢6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汇海同舟投资有限公司 沈少玲 深圳市梵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陈永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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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恢682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梵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海同舟投资有限公司、陈永弟、沈少玲: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梵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海同舟投资有限公司、陈永弟、沈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仲裁字第5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41550579.79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依法受理,案号为(2019)粤03执3552号。在该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其他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5月9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本案符合恢复强制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40175405.79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恢682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梵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惠州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清偿债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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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8
    7

    (2021)粤0304财保330号结果通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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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保4194号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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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保4194号黄婵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申请人何琼玉、黄婵玉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0304财保330号民事裁定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4财保330号民事裁定书和(2021)粤0304执保4194号【(2021)粤0304财保330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五日注:本公告于作出当日张贴于本院门口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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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5
    8

    (2021)粤0310民初471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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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民初4719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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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4719号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波与被告你方、被告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第三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10民初471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1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3日9时30分在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041号)二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联系电话:0755-23259143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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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4
    9

    (2021)粤0310民初472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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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民初4722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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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4722号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玉莲、李福盛与被告你方、被告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第三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10民初472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1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3日9时30分在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041号)二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联系电话:0755-23259143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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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4
    10

    (2021)粤0304民初432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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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432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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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3225号喻小立:本院受理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喻小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4民初43225号的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提前15分钟到庭审管理中心处获取具体开庭地点),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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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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