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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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沪鑫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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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681执6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沪鑫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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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1-17 |
2 |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朱笑华、朱子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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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159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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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11-22 |
3 |
四川沪鑫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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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1民初23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沪鑫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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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人民法院 | 2019-11-08 | 2019-12-20 |
4 |
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子明、朱笑华、朱国威、朱国佐、李兰静、周紫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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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1执46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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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人民法院 | 2019-09-23 | 2019-12-06 |
5 |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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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执5886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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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9-09-12 | 2019-09-26 |
6 |
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子明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朱国威、周紫薇李兰静、朱笑华、朱国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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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1执46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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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 2019-08-29 | 2019-12-26 |
7 |
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子明、朱国佐、朱笑华、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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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1执16—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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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人民法院 | 2019-08-14 | 2019-12-11 |
8 |
申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子明、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李兰静、周紫薇、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朱国威、朱笑华、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国佐、卢仁官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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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1执46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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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 2019-07-30 | 2019-12-23 |
9 |
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子明、朱国佐、朱笑华、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广汉市向阳特种压铸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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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1执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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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人民法院 | 2019-06-27 | 2019-08-05 |
10 |
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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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1民初17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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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人民法院 | 2019-06-24 | 2019-08-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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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91民初574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 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 朱子明 朱国佐 朱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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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61G64中缝 | 2018-05-29 |
2 | (2016)川0105民初53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被告- 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 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朱子明 朱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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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G83 | 2017-08-15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被告- 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 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朱子明 朱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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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G62 | 2016-12-0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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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5执5886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1 | 详情 |
2 | (2019)川0681执465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6 | 详情 |
3 | (2019)川0681执464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6 | 详情 |
4 | (2019)川0191执1596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08 | 详情 |
5 | (2019)川0681执22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3 | 详情 |
6 | (2019)川0681执21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3 | 详情 |
7 | (2019)川0681执19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2 | 详情 |
8 | (2019)川0681执16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2 | 详情 |
9 | (2018)川0681执616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6-28 | 详情 |
10 | (2018)川0681执117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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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05民初2618号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告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子明、朱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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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26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被告- 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 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朱子明 朱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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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2618号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告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子明、朱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借款本金4067167.26元及罚息632287.65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25日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双方签订的《成都银行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子明、朱笑华对被告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向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子明、朱笑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396元,由被告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子明、朱笑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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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6 |
2 |
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子明、朱笑华、朱国威、朱国佐、卢仁官、李兰静、周紫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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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681民初16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 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朱子明 朱笑华 朱国威 朱国佐 卢仁官 李兰静 周紫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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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681民初1695号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子明、朱笑华、朱国威、朱国佐、卢仁官、李兰静、周紫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502.25元,利息258,45.60元(正常利息4,250.00元,逾期利息21,348.57元,复利247.03元逾期利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6月27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及复利自2018年6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11.25‰分别计算逾期利息、复利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朱子明、被告朱笑华、被告朱国威、被告朱国佐、被告卢仁官、被告李兰静、被告周紫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若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清偿债务,被告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朱子明、被告朱笑华、被告朱国威、被告朱国佐、被告卢仁官、被告李兰静、被告周紫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追偿。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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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3 |
(2018)川0191民初5748号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朱国佐、朱子明、朱笑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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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574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 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 朱国佐 朱子明 朱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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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5748号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朱国佐、朱子明、朱笑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剩余的全部租金143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86400元;被告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朱国佐、朱子明、朱笑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向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清偿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1788元,由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1522元,被告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朱国佐、朱子明、朱笑华承担2026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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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0 |
4 |
(2018)川0105民初2618号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诉被告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子明、朱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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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26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被告- 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 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朱子明 朱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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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现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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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
5 |
(2018)川0681民初1695号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子明、朱笑华、朱国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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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681民初16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 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朱子明 朱笑华 朱国威 朱国佐 卢仁官 李兰静 周紫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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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681民初1695号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子明、朱笑华、朱国威、朱国佐、卢仁官、李兰静、周紫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502.25元、利息4,250.00元并支付复息及罚息(复息以利息4250.00元为计息基数,从2018年1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罚息以借款本金150502.25元为计息基数,从2018年1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合计154752.25元;2.判令被告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子明、朱笑华、朱国威、朱国佐、卢仁官、李兰静、周紫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子明、朱笑华、朱国威、朱国佐、卢仁官、李兰静、周紫薇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29日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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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9 |
6 |
(2018)川0681民初1687号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子明、朱笑华、朱国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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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681民初16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 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朱子明 朱笑华 朱国威 朱国佐 卢仁宫 李兰静 周紫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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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681民初1687号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子明、朱笑华、朱国威、朱国佐、卢仁宫、李兰静、周紫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00,000.00元、利息37,400.00元并支付复息及罚息(复息以利息37,400.00元为计息基数,从2018年1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罚息以借款本金4,400,000.00元为计息基数,从2018年1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子明、朱笑华、朱国威、朱国佐、卢仁宫、李兰静、周紫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子明、朱笑华、朱国威、朱国佐、卢仁宫、李兰静、周紫薇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3日上午9:3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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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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