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甬奉市监处罚〔2021〕377号 |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涉案泡面1盒;二、罚款6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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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详情 |
| 2 | 甬奉市监处〔2020〕77号 |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4元;二、罚款5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5001.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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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 详情 |
| 3 | 甬奉市监处〔2019〕492号 |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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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详情 |
| 4 | 甬奉市监处〔2019〕275号 |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涉案大米6袋;二、没收违法所得18元;三、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01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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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详情 |
| 5 | 奉卫公罚[2019]38号 | 区卫计局 |
主要违法事实:宁波世纪一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17日至2018年9月27日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在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中兴东路708号春秋名都A幢商场-1-2从事收银、打扫卫生工作;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9月27日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在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中兴东路708号春秋名都A幢商场-1-2从事收理货、化妆品的导购、整理工作;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27日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在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中兴东路708号春秋名都A幢商场-1-2从事收银工作的行为均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关于“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已构成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玖佰圆整(900元)。处罚的依据: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奉化支行,账户: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320009000017812,地址:宁波市奉化区公园路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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