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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旭建设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15楼2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6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16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汪本胜、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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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304民初3363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原告-汪本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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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2021-09-27 2021-09-29
    2

    吴传明、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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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304民初3364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原告-吴传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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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2021-09-27 2021-09-29
    3

    汪盛、李志刚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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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1723民初206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汪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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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阳县人民法院 2021-09-01 2021-10-02
    4

    舒亮与东莞易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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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304民初2411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舒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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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2021-08-23 2021-09-09
    5

    曾敏与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宝安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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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304民初256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曾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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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2021-08-18 2021-09-10
    6

    湘潭玉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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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304执13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湘潭玉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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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2021-08-09 2021-08-31
    7

    申请人湘潭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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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304执保42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人-湘潭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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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2021-07-28 2021-07-30
    8

    申请人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佳晟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上海拓盟建筑有限公司、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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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182执保294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佳晟租赁服务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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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2021-07-22 2021-07-30
    9

    詹景忠、刘通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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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1723民初15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詹景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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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阳县人民法院 2021-07-21 2021-10-02
    10

    申请人湖南湘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杭海建设有限公司、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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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182执保291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湖南湘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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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2021-07-21 2021-07-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2)浙0683执658号 嵊州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02-22 详情
    2 (2021)京0102执19154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12-17 详情
    3 (2021)湘0304执1904号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10-12 详情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2071民初2940号公告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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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29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冯伟光 被告- 熊攀 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建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罗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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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冯伟光诉熊攀、罗琨、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建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9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冯伟光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建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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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6
    2

    (2021)粤2071民初2977号公告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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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297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梁冲 被告- 熊攀 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建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罗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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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梁冲诉熊攀、罗琨、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建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9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梁冲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建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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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6
    3

    (2021)粤2071民初297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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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297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梁冲 被告- 罗琨 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熊攀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建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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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梁冲诉熊攀、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建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被告提交证据、追加被告申请书。本案由审判员姚班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伍若瑛,杜锦权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尉婷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熊攀、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199882.1元及利息25990.14元(以19988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10月12日开始计算暂计算到2020年12月11日791天利息为25990.14元,从2020年12月12日到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另计);上述合计:225872.24元2、由被告熊攀、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诉讼费用。3、判令天津市中建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琨与被告熊攀、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9882.1元及利息25990.14元(以19988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10月12日开始计算暂计算到2020年12月11日791天利息为25990.14元,从2020年12月12日到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另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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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1
    4

    (2021)粤2071民初294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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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29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建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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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冯伟光诉熊攀、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琨、天津市中建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被告提交证据、追加被告申请书。本案由审判员姚班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伍若瑛,杜锦权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尉婷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熊攀、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409609.4元及利息53260.44元(以40960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10月12日开始计算暂计算到2020年12月11日791天利息为,从2020年12月12日到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另计);上述合计:462869.84元2、由被告熊攀、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诉讼费用;3、判令天津市中建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琨与被告熊攀、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9609.4元及利息53260.44元(以40960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10月12日开始计算暂计算到2020年12月11日791天利息为53260.44元,从2020年12月12日到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另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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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1
    5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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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黔民申1809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李元灿 当事人- 宁夏宏通电建工贸有限公司 贵州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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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宏通电建工贸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黔民申1809号,多次向你投递送达失败,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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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0
    6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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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黔0111民初1183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杨明福 被告-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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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明福与被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11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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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8
    7

    (2020)浙0683民初6455号原告绍兴市上虞鲁氏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恒盛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小军裁定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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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83民初64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上虞鲁氏砂浆有限公司 被告-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王小军 泰州市恒盛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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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上虞鲁氏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恒盛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83民初64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准许绍兴市上虞鲁氏砂浆有限公司撤回对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其余部分继续审理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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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2
    8

    (2020)浙0683民初6455号原告绍兴上虞鲁氏砂浆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恒盛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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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83民初64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上虞鲁氏砂浆有限公司 被告-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泰州市恒盛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王小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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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恒盛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小军:本院受理审理原告绍兴上虞鲁氏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恒盛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83民初645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转普裁定、防疫期间出庭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0000元,支付该款自2020年9月16日始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约计4万元。2.判令被告泰州市恒盛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并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50000元。3.判令被告王小军对被告泰州市恒盛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承担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钱家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婉敏、人民陪审员黄黎丽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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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8
    9

    (2020)浙0683民初2676号原告嵊州市杰达新型墙体材料厂与被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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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83民初26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嵊州市杰达新型墙体材料厂 被告-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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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杰达新型墙体材料厂与被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83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嵊州市杰达新型墙体材料厂货款586442元,并支付该款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的滞纳金(其中544092元自2020年3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42350元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46元,由被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746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08718347,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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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2
    10

    (2020)浙0683民初2676号原告嵊州市杰达新型墙体材料厂与被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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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83民初26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嵊州市杰达新型墙体材料厂 被告-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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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杰达新型墙体材料厂与被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83民初267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水泥砖货款586442元,并支付该款(其中544092元自2020年1月1日起算、其余42350元自2020年6月1日起算)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起诉日止的违约金约8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祖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夏芬、人民陪审员袁毅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2020-07-3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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