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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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市监处字〔2020〕311号 |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属于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8日提交了补充证据。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当事人对缴纳的定金33名业主予以双倍退还定金。截至2020年9月15日止,该退还工作已全部完成。由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由于当事人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销售了33套商品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低数额以上和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40%且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40%至6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60%;”,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每套处罚款1800元,合计罚款59400元,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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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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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华焕(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浙江物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4500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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