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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洋县钒钛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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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洋县桑溪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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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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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陕F环罚〔2021〕13号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2021年4月27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汉环罚告字〔2021〕9号)告知你单位有听证申请权和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但未提出听证申请。经研究,你单位申辩理由不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第(二)款,“当事人属于两年之内再犯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三)款,“当事人属于两年之内再犯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因你单位环境违法问题于2020年12月11日受到市生态环境局约谈和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立案处罚,且未彻底整改。我局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两项合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汉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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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4 详情
    2 石自然资罚字【2019】11号 安康市石泉县国土资源局

    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1700.7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即贰萬伍仟伍佰壹拾贰元(25512.00)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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