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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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蓝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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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3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创蓝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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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9-09 |
2 |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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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06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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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8-20 |
3 |
深圳市港鑫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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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40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港鑫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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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7-30 |
4 |
深圳市桐欣浩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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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362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桐欣浩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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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4-10 | 2021-09-18 |
5 |
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泰和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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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财保344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当事人-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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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02 |
6 |
深圳市欣洋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高韬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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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2978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欣洋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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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24 |
7 |
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鸿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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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97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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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12-25 |
8 |
浙江成功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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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24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成功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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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8-03 |
9 |
上海科彰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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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7民初115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科彰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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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1-05-18 |
10 |
深圳市超利维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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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20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超利维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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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1-08-0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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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沪0117执4980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5 | 详情 |
2 | (2021)粤0305执6866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2 | 详情 |
3 | (2021)粤0305执943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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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终32063号送达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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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3206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欣洋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韬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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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32063号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高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欣洋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终3206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高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高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附:本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6003号本公告已于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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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2 |
(2021)粤0305民初1770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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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7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永亿豪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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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770号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永亿豪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永亿豪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5760元及利息(利息以4557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22日计至款项偿清之日);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永亿豪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4068.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068.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联系人:许助理联系方式:0755-86609563联系方式: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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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3 |
(2021)粤0305执16183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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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6183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易兴勇 当事人- 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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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6183号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易兴勇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416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61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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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
4 |
(2021)粤0305执15543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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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5543号 | - |
原告- 深圳市薪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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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543号之一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薪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098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5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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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5 |
(2020)粤0305民初2918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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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918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海聚玖力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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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9184号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安徽海聚玖力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9184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海聚玖力电子有限公司加工费7834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78349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9月9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海聚玖力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上述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29.18元,由原告负担1283.18元,被告负担11246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此公告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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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6 |
(2021)粤0305民初936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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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93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元狩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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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9369号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东莞市元狩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9369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9日11时15分在粤海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法院联系人:吴助理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电话:0755-8660886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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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7 |
(2021)粤0305执1204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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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20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臻云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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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047号之一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臻云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3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0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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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4 |
8 |
(2021)粤0305民初90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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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90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长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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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9052号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长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1年10月9日10时30分在南山法院粤海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十六日联系人:黄米洁联系电话:0755-86608895、8660889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601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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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9 |
(2021)粤0305民初2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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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1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香远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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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10号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香远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21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香远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代理服务费194504.74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第一笔以191002.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6月1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二笔以3502.4元为基数,自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2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香远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46.4元,保全费1492.52元,合计6038.9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联系人:李小枚联系电话:0755-2669380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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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10 |
(2020)粤0305民初272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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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72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双进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新彩芳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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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7227号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双进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深圳市新彩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7227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致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双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960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货款10960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5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双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32.66元,保全费1078元,共计3610.6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联系人:李小枚联系电话:0755-2669380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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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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