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遂市监广处〔2021〕6号 | 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8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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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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