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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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盐公(消)行罚决字〔2017〕0064号 | 海盐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气象路1741号隆兴商厦305J室的浙江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消防控制室只有一人值班且无证上岗,未按照要求实行消控室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浙江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该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枣园路支行(账号:33001637135050008291011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盐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6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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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浙盐卫公罚〔2016〕14号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当事人嘉兴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者:杨立森)2016年7月27日营业期间游泳池池水水质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要求,其中不合格指标为细菌总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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