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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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东信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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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1民初3690号之五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大连东信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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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9-25 |
2 |
大连东信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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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1民初3690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大连东信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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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9-25 |
3 |
大连东信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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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1民初3690号之四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大连东信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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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9-25 |
4 |
东莞市新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弗兰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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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03民初4019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新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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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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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达威士科技有限公司与弗兰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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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100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达威士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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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9-19 | 2019-09-25 |
6 |
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达威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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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辖终18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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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9 | 2019-10-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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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703执7389号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7 | 详情 |
2 | (2020)粤0703执7388号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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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原告广东珠西智谷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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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3民初946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珠西智谷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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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珠西智谷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703民初9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东珠西智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9月25日签订的《广东珠西智谷投资有限公司与江门弗兰德科技有限公司物业租赁合同》于2018年6月1日解除;二、被告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珠西智谷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占用费共4335285.47元;三、被告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珠西智谷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662944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至还清款项日止;违约金以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13日期间每月416294.4元为基准,从每月6日起分段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至还清款项日止);四、被告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珠西智谷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半年租金共2497766.4元;五、被告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珠西智谷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969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209892.21元,由被告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环市审判庭(江门市建设路57号之二环市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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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
2 |
关于原告广东珠西智谷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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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3民初946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珠西智谷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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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703民初9461号原告广东珠西智谷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9月25日签订的《广东珠西智谷投资有限公司与江门弗兰德科技有限公司物业租赁合同(电力士厂房)》,已于2019年3月1日解除;二、请求被告支付租金共4200000元;三、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300000元为基准,从2018年1月6日起至还清款项日止按每天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7月5日共300000元;四、请求被告赔偿半年租金共1800000元;五、请求被告支付律师费49693元、保函费8190元;六、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即2020年2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环市审判庭(江门市建设路57号之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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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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