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定(消)行罚决字〔2020〕0009号 | 定海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烟墩化工园区23号的舟山纳海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靖)消防主机备用电源欠压,抽查2号码头消防水炮塔水幕破损,部分喷头堵塞,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决定给予舟山纳海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定海区农业银行(帐号:4051010400213100000801005)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舟山市定海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29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6-29 | 详情 |
2 | (定)应急罚[2019]26号 | 区应急管理局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9月17日下午,定海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舟山纳海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A01号罐燃爆事故进行调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对A01罐的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未建立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拾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
展开
|
2019-10-30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