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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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澄市监处罚〔2021〕93号 |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经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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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 详情 |
2 | 澄市监罚〔2019〕44号 | 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0.1000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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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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