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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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公(消)行罚决字〔2018〕14000233号 |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杭州砂之船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卖场)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第四阶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决定给予杭州砂之船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2018年6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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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 详情 |
2 | 江公(消)行罚决字〔2018〕14000228号 |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杭州砂之船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卖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杭州砂之船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钱江新城)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2018年6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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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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