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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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兴县康盛饲料有限公司、河北欣源饲料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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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海兴县康盛饲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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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吕中厚、马文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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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吕中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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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王秀峰、郑凤来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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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王秀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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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马文博、吕中厚、海兴县博远农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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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马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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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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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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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马文博、海兴县博远农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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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海兴县博远农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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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海兴县博远农牧有限公司、刘忠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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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海兴县博远农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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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马文博、海兴县博远农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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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海兴县博远农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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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马文博、刘忠惠、海兴县博远农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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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马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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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郑凤来与马文博、盐山兴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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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郑凤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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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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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冀0925执419号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5 | 详情 |
2 | (2020)冀0903执1568号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4 | 详情 |
3 | (2019)冀0903执523号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2 | 详情 |
4 | (2018)冀0902执426号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26 | 详情 |
5 | (2018)冀0902执425号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26 | 详情 |
6 | (2016)冀0903执201号 | 运河区人民法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2-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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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冀0925民初837号刘忠惠诉马文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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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5民初8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忠惠 被告- 马文博 张梅 海兴县博远农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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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博、张梅、海兴县博远农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冀0925民初837号原告刘忠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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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
2 |
(2019)冀0925民初838号刘忠惠诉马文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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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5民初83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忠惠 被告- 马文博 海兴县博远农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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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博、海兴县博远农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冀0925民初838号原告刘忠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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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
3 |
(2018)冀0903民初3972号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诉刘春芒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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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903民初39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兴县博远农牧有限公司 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 被告- 海兴县博远农牧有限公司 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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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春芒,马文博,海兴县博远农牧有限公司,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对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诉刘春芒,马文博,海兴县博远农牧有限公司,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903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春芒,马文博,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原告对被告海兴县博远农牧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有权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鞠法昌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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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4 |
(2018)冀0903民初3972号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诉刘春芒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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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903民初39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兴县博远农牧有限公司 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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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春芒,马文博,海兴县博远农牧有限公司,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对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诉刘春芒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903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鞠法昌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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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5 |
(2018)冀0903民初3972号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诉刘春芒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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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903民初39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 当事人- 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 海兴县博远农牧有限公司 被告- 刘春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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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芒,马文博,海兴县博远农牧有限公司,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对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诉刘春芒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903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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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6 |
(2018)冀0903民初3972号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诉刘春芒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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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903民初39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 被告- 刘春芒 马文博 海兴县博远农牧有限公司 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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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芒,马文博,海兴县博远农牧有限公司,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对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诉刘春芒,马文博,海兴县博远农牧有限公司,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903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春芒,马文博,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原告对被告海兴县博远农牧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有权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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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7 |
(2018)冀0903民初3972号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诉刘春芒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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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903民初39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兴县博远农牧有限公司 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 被告- 海兴县博远农牧有限公司 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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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春芒,马文博,海兴县博远农牧有限公司,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对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诉刘春芒,马文博,海兴县博远农牧有限公司,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903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春芒,马文博,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原告对被告海兴县博远农牧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有权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鞠法昌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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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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