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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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余市监罚处〔2020〕669号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建议作如下处罚:1.没收、销毁带有“ARROW”标识的8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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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 详情 |
2 | 杭西市管罚处字〔2018〕1214号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涉案金额50000元以上,达到了刑事移送标准,建议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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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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