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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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淳农(肥料)罚决字〔2021〕第2号 | 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
现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案情情节并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标签残缺不清和伪造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当事人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产品行为,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贰元整(¥132.0);当事人销售伪造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行为,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贰元整(¥132.0)。合并执行罚款人民币贰佰陆拾肆元整(¥264.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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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详情 |
2 | 淳农(肥料)罚决字〔2019〕第2号 |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
现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的规定,按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因当事人两次以上违法,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贰佰捌拾捌元整(¥28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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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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