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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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公(寿)行罚决字[2020]01824号 | 浙江省建德市公安局寿昌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20日,民警对建德市寿昌镇横山钨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单位监控无法保存,该提供保安服务单位的安防监控设备储存时间不足三十日。经查,该公司的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情况属于初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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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详情 |
2 | 建公(寿)行罚决字[2017]11575号 | 建德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8月31日,建德市横山钨业有限公司新购买3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钠存放于该公司仓库,但一直未在该公司硝酸钠纸质出入台帐上登记。2017年9月27日被我局查获,查获时,建德市横山钨业有限公司易制爆化学品硝酸钠出入台帐上显示硝酸钠的存量为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建德市横山钨业有限公司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德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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