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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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海市监处字[2021]13号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初语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大干围38号第五工业区11之1号楼701房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915044452法定代表人:沈忆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专业技术服务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收到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开具的《检验报告》(No:ZXT19000358),报告显示:广州初语服装设计有限公司2019年7月5日被抽检的“连衣裙”(批号:08822436081),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29862-2013标准要求。判断为不合格。2020年6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大干围38号第五工业区11之1号楼701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批号0882243608的连衣裙在售,当事人确认曾销售过批号0882243608的连衣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初语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8日至2019年8月10日期间生产销售纤维含量项目不合格的连衣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当事人生产纤维含量项目不合格的连衣裙50件,生产成本80元/件,销售数量3件,违法所得204.2元,货值金额790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州初语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2、被委托人陈国良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人沈忆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广州初语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西藏初语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陈国良办理所有事项权利的情况;3、《现场笔录》1份(2020年6月12日)、陈国良《询问笔录》5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XT19000358)1份、现场拍摄照片2张、《西藏初语服饰有限公司成品采购单》(采购单号:CPCG18648157)1份、当事人提交的销售订单页面截图3张(搜索页面、订单号1906089124677、订单号1906270359819)证明广州初语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抽检不合格的连衣裙(批号:08822436081)的情况;4、西藏初语服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被委托生产方广州市海珠区忆敏制衣厂《营业执照》及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笔录》1份(2020年7月1日)、周世伟《询问笔录》1份(2020年7月9日)、《成衣(OEM)生产(大货)合同》(合同编号2018051702)1份、《成衣加工(大货)合同》(合同编号20180130SC001)1份、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18日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市监质罚字[2019]19003号)及送达回执复印件、西藏初语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的《补充说明》各1份证明本案有关细节情况。2021年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海市监告字[2021]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处罚决定及依据:当事人生产销售纤维含量项目不合格的连衣裙(批号:0882243608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连衣裙”服装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1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04.2元(计算公式:(128.2元/件-80元/件)+(158元/件-80元/件)×2=204.2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2204.2元。(计算公式:12000元+204.2元=12204.2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020-89631661)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行政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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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详情 |
2 | 穗工商处字[2017]114号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工商处字〔2017〕114号当事人:广州初语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915044452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大干围路38号第五工业区11之1号楼701房法定代表人:吴军炼注册资本:伍仟壹佰捌拾捌万元整成立日期:2012年02月16日营业期限:2012年02月16日至长期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专业技术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局执法人员网络巡查时,发现广州初语服装设计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媒介天猫平台网店对线下加盟业务发布违法商业广告。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17年6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自2016年11月开始至案发,当事人通过天猫初语旗舰店设置的“初语线下加盟”频道(https://chuyu.tmall.com/p/rd938267.htm?spm=a220o.1000855.w5001-14461576056.23.MzJRR4&scene=taobao_shop)对“初语线下加盟”业务发布有“2013年,排名天猫第8名……2014年双十一女装第五,单日销售突破0.72亿……2015年全年销量达到8.5亿人民币”、“我们为您提升2倍销售 节省28%”、“流量策略……提升20%销量,货品策略……提升20%销量,价格策略……提升20%销量,盈利策略……提升30%销量,库存策略……节省20%成本,资金策略……节省8%成本”等引证内容,但广告中未对使用的数据表明出处。当事人提供了相关的销售数据和统计相关数据的依据对数据真实性加以证明。据此,当事人的上述广告行为构成了在广告中使用数据等引证内容但未表明出处的行为。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当事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局提交了《关于广州初语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招商页面情况说明》,对其在网站中使用的数据来源和整改情况进行进一步说明。当事人没有对本案的调查事实和法律定性提出申辩意见。本案当事人对其线下招商加盟业务发布广告并使用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但未对引证内容表明出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局于2017年8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工商告字〔2017〕第0201706010000337-0000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对其线下加盟业务发布商业广告,但未对使用的数据等引证内容表明出处的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对当事人处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出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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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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