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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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国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夏国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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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执62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国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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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10 |
2 |
广州国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夏国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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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执62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国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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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10 |
3 |
邓菊花、梁展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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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55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邓菊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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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1-03 |
4 |
邓菊花、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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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12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邓菊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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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09-01 |
5 |
贺军、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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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02执恢47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贺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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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12-29 |
6 |
李美权、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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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624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李美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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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8-02 | 2020-08-03 |
7 |
张伟强、邓菊花、夏贤菁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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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4执恢89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伟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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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06-10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与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夏国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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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2432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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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4-03 | 2020-07-30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与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夏国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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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2432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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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4-03 | 2020-07-30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与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夏国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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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2432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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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4-03 | 2020-07-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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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1执12290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9 | 详情 |
2 | (2020)粤0106执23289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8 | 详情 |
3 | (2020)粤0111执6259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9 | 详情 |
4 | (2020)粤0111执6258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9 | 详情 |
5 | (2019)粤0604执恢892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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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邓菊花与被上诉人梁展培、原审被告夏国志、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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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55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邓菊花 被上诉人- 梁展培 夏国志 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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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5547号之一夏国志:上诉人邓菊花与被上诉人梁展培、原审被告夏国志、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5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62元,由邓菊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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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2 |
邓菊花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夏贤菁、蒋解放、夏国志、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龚国华、蒋子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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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12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邓菊花 被上诉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 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 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 夏贤菁 蒋解放 夏国志 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 龚国华 蒋子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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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1208号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夏贤菁:邓菊花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夏贤菁、蒋解放、夏国志、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龚国华、蒋子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12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邓菊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邓菊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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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3 |
邓菊花与梁展培、夏国志、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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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55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邓菊花 被上诉人- 梁展培 夏国志 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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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5547号夏国志:邓菊花与梁展培、夏国志、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邓菊花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4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8时45分-10时在第82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八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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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
4 |
邓菊花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夏贤菁、蒋解放、夏国志、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龚国华、蒋子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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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12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邓菊花 被上诉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 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 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 夏贤菁 蒋解放 夏国志 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 龚国华 蒋子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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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1208号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夏贤菁:邓菊花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夏贤菁、蒋解放、夏国志、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龚国华、蒋子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邓菊花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5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6日8时45分-10时在第82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五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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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3 |
5 |
(2018)粤0111民初5222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与被告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龚国华、蒋子威、夏国志、邓菊花、夏贤菁、蒋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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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1民初52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 被告- 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 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 龚国华 蒋子威 夏国志 邓菊花 夏贤菁 蒋解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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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1民初5222号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夏贤菁: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与被告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龚国华、蒋子威、夏国志、邓菊花、夏贤菁、蒋解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四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111民初5222号案上诉状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管理区仙苑直街自编222号江高法庭联系人:纪助理电话:020-37050206532762982020-04-0915:29:28:968(2018)粤0111民初5222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与被告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龚国华、蒋子威、夏国志、邓菊花、夏贤菁、蒋解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夏贤菁,有限公司,物流,送达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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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
6 |
邓菊花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夏贤菁、崔美纶、夏国志、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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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85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邓菊花 被上诉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 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 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 夏贤菁 崔美纶 夏国志 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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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8582号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夏贤菁、崔美纶、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邓菊花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夏贤菁、崔美纶、夏国志、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18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522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变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52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夏国志向农商行空港支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给付利息(以9292978.76元为本金,利息从2018年3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计算罚息、复息至清偿之日止,逾期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三、驳回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上诉费3504.85元,由上诉人邓菊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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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
7 |
邓菊花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广州鑫仁商贸有限公司、夏贤菁、崔美纶、夏国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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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85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邓菊花 被上诉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 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 广州鑫仁商贸有限公司 夏贤菁 崔美纶 夏国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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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8581号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广州鑫仁商贸有限公司、夏贤菁、崔美纶:邓菊花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广州鑫仁商贸有限公司、夏贤菁、崔美纶、夏国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18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52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变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52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给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利息自2018年1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计算罚息、复息至清偿之日止,逾期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三、驳回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上诉费3433.73元,由上诉人邓菊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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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
8 |
(2018)粤0111民初5222号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与被告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龚国华、蒋子威、夏国志、邓菊花、夏贤菁、蒋解放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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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1民初52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 被告- 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 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 龚国华 蒋子威 夏国志 邓菊花 夏贤菁 蒋解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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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1民初5222号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邓菊花、夏贤菁:本院受理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与被告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龚国华、蒋子威、夏国志、邓菊花、夏贤菁、蒋解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给付借款本金12013868.75元及利息(以12013868.75元为本金,利息自2018年1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计算罚息、复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蒋子威、夏国志、邓菊花、夏贤菁、蒋解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对被告夏国志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春兰二街3号702房[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38463号]及夏贤菁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悦沐二街2号702房[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420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140.5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中汇富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鑫润物流有限公司、蒋子威、夏国志、邓菊花、夏贤菁、蒋解放共同负担,并于上述履行期限内直接支付给原告。笔迹鉴定费23123元由被告蒋子威负担,指印鉴定费22223元由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管理区仙苑直街自编222号江高法庭联系人:纪助理电话:37050206530083412020-01-0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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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
9 |
执行夏国志、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城市通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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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532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 广州城市通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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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5329号夏国志、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城市通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你(你们单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5329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9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2251270元(暂计)以及执行费2491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财产。2019年9月27日,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除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夏国志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春兰二街3号702房(登记字号:2016登记字1039320)的房产外,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上述房产已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9602号案件查封。本案已发函给上述案件参与分配。2019年10月1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夏国志的住所进行现场调查;2019年10月1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2019年10月2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广州城市通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已做了笔录并拍照附卷。2019年10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夏国志、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以及广州城市通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19年10月21日,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对此无异议,并已回复短信确认。2019年10月23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作轮候查封后已发函参与分配,目前本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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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
10 |
邓菊花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广州鑫仁商贸有限公司、夏贤菁、崔美纶、夏国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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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85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邓菊花 被上诉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 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 广州鑫仁商贸有限公司 夏贤菁 崔美纶 夏国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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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8581号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广州鑫仁商贸有限公司、夏贤菁、崔美纶:邓菊花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广州鑫仁商贸有限公司、夏贤菁、崔美纶、夏国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邓菊花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5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14时15分-15时30分在第82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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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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