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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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扬自然资〔2021〕罚字25号 |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当事人于2017年11月在万福路南侧、京杭路东侧建设扬州GZ025号地块居住小区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1#、2#配电房及23#配电房屋顶由平屋顶改为坡屋顶,涉及面积分别为:191.3㎡、113.2㎡、331.7㎡;水泵房东侧增建设备间,面积10.34㎡。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5257.8元(1.处配电房1、配电房2及23#楼配电房平屋顶改为坡屋顶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1400元/㎡×(191.3+113.2+331.7)㎡×5%;2.处水泵房增建设备间部分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1400元/㎡×10.34㎡×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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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详情 |
2 | 扬广城监立案 〔2021〕12号 | 扬州市广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当事人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擅自交付GZO25地块商品房项目17#、18#、19#住宅楼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经研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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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详情 |
3 | 扬广城监立案 〔2021〕12号 | 扬州市广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当事人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擅自交付GZO25地块商品房项目17#、18#、19#住宅楼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经研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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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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