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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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盐环罚字[2018]36号 |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36号当事人:海盐八达印染有限公司纺织加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5134484X1地址:海盐县秦山街道丰山村企业负责人:谭松祥2018年3月16日,海盐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海盐县秦山街道丰山村的海盐八达印染有限公司纺织加工分公司的(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决定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海盐县秦山街道丰山村,主要从事经编布后整理加工生产,目前产量每日10吨。当事人配有300万大卡导热油锅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13]59号文件要求于2016年底完成改用压缩性生物质清洁能源工作,并通过本局验收。2018年3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300万大卡导热油锅炉从2018年3月5日开始至检查之日使用燃煤。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炉窑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8年3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3、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的环境违法事实;6、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验收备案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已通过本局批复备案;8、锅炉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生物质锅炉烟气治理方案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导热油锅炉使用及烟气治理情况;9、现场检查单1份;证明当事人后来整改情况;10、煤发票1份;证明当事人用煤作燃料;11、裁量系数确定表1份;证明自由裁量计算情况。本局于2018年6月2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时间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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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盐环罚字[2017]125号 | 县环境保护局 |
2017年7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采取相关措施,决定于2017年7月5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海盐县秦山街道丰山村,主要从事经编布后整理加工,目前日加工量为10吨/日。当事人年后整理加工12000吨经编布生产易地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12年8月经本局审批同意,2016年7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通过本局登记备案。2017年7月4日中午,当事人装卸工人陈本平在装卸染料过程中不慎将一装有水性染料的塑料桶打翻,当事人未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采取相关措施,造成约20公斤染料流入附近雨水井并随雨水排放至附近河道,河道水面约20平方米受污染而呈黑色。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3、当事人负责人、授权代表、装卸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负责人、授权代表、装卸工身份;4、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及采取相关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5、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已通过本局审批和验收;7、自由裁量表1份;证明自由裁量计算情况。本局于2017年10月1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相关措施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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