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象市监处罚〔2021〕508号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消除虚假广告影响,并决定作出罚款玖佰元(9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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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1 | 详情 |
| 2 | 象市监处〔2019〕250号 |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野生银鲳鱼未取得有机食品认证,但通过网页广告对外宣传野生银鲳鱼是有机食品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虚假广告。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决定予以一般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消除虚假广告影响;(二)罚款壹仟陆佰元(16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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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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