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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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林伟财、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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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1288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林伟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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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5-02 |
2 |
崔建彬、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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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10326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崔建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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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4-14 |
3 |
何小群、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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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263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何小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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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4-06 |
4 |
01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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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8行审326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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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1-05-19 |
5 |
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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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执73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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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1-27 |
6 |
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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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执73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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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1-27 |
7 |
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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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执73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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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1-27 |
8 |
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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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执73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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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1-25 |
9 |
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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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执73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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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1-25 |
10 |
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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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执73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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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1-2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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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执26393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4 | 详情 |
2 | (2020)沪0112执7370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7 | 详情 |
3 | (2020)沪0112执7369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7 | 详情 |
4 | (2020)沪0112执7368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7 | 详情 |
5 | (2020)沪0112执7367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7 | 详情 |
6 | (2020)沪0112执7366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7 | 详情 |
7 | (2020)沪0112执7365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7 | 详情 |
8 | (2020)沪0112执7364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7 | 详情 |
9 | (2020)粤03执2001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3 | 详情 |
10 | (2020)皖0104执1357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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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536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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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612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丰石哈农垦供应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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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3612号之二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丰石哈农垦供应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原告丰石哈农垦供应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对民事裁定书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粵0304民初53612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原告丰石哈农垦供应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对民事判决书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粵0304民初5361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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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2 |
(2020)粤0304民初536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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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6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丰石哈农垦供应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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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3612号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丰石哈农垦供应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3612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深圳丰石哈农垦供应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偿还2018年7月13日《借款合同》中110万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371.65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其中4687.98元;剩余12683.67元,待本裁定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深圳丰石哈农垦供应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371.65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4687.98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2683.67元,因相应诉请构成重复起诉,待相应裁定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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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3 |
(2021)粤0308行审3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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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8行审326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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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8行审326号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你作出的深(福)社限令[2020]L002号《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本院已裁定准予执行。因采取其它措施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行审326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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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4 |
(2019)粤0391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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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9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永锋 被告- 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李劲松 路月梅 深圳远程兴源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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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劲松、路月梅、深圳远程兴源供应链有限公司:原告吴永锋与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劲松、路月梅、深圳远程兴源供应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永锋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借期内利息38,790元;二、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永锋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币3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7月3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判项一、判项二确认的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李劲松、路月梅、深圳远程兴源供应链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劲松、路月梅、深圳远程兴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吴永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1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劲松、路月梅、深圳远程兴源供应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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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5 |
(2020)粤0304民初5361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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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6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丰石哈农垦供应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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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3612号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丰石哈农垦供应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3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150元;3.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897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由审判员谭茜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开庭时间为2021年1月27日9点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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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6 |
(2019)粤0304民初5397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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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397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孙鑫 被告- 李劲松 崔建彬 深圳中誉正负极供应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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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3976号李劲松:原告孙鑫与被告李劲松、崔建彬、深圳中誉正负极供应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53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劲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鑫支付2000000元预约受让价款;二、被告李劲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鑫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两部分,一部分为40561.64元,另一部分以2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孙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李劲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12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劲松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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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7 |
(2019)粤0304民初5397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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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397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中誉正负极供应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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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3976号李劲松:原告孙鑫与被告李劲松、崔建彬、深圳中誉正负极供应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53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劲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鑫支付2000000元预约受让价款;二、被告李劲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鑫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两部分,一部分为40561.64元,另一部分以2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孙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李劲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12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劲松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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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8 |
(2019)粤0304民初3814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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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814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金王军 被告- 路月梅 李劲松 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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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38143号之一路月梅、李劲松、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原告金王军与被告路月梅、李劲松、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38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金王军偿还本金40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截止2019年5月28日为30260元;2019年5月29日起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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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9 |
(2019)粤0304民初3814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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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8143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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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38143号之一路月梅、李劲松、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原告金王军与被告路月梅、李劲松、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38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金王军偿还本金40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截止2019年5月28日为30260元;2019年5月29日起应付的利息,应以400万元为基数,按12%/年标准计至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李劲松、路月梅应对上述判项一确认的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金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1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1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041元,五被告共同负担43129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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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10 |
(2019)粤0304民初463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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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6320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长兴方达电源有限公司 深圳京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远程兴源供应链有限公司 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誉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石家庄大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经纬价值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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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46320号之一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浙江长兴方达电源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经纬价值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劲松、仇茜、孙新民、牛彩卫、路月梅、深圳市前海中誉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曾凡清与被告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远程兴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誉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京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仇茜、孙新民、李劲松、牛彩卫、路月梅、石家庄大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经纬价值供应链有限公司、浙江长兴方达电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46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凡清偿还投资款100万元及支付投资收益46513.72元;二、被告李劲松、路月梅、孙新民应对上述判项一确认的被告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曾凡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2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劲松、路月梅、孙新民共同负担18919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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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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