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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洁品坊日化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象)应急罚〔2019〕115号 象山县应急管理局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08日对你(单位)涉嫌宁波洁品坊日化科技有限公司无2019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宁波洁品坊日化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宁波洁品坊日化科技有限公司无2019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宁波洁品坊日化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2张,励志浩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宁波洁品坊日化科技有限公司无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宁波洁品坊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提出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提出如下几点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跟着、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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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9 详情
    2 象公(消)行罚决字〔2017〕0155号 象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宁波洁品坊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账号:39702-001-04000-3427),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宁波洁品坊日化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的宁波洁品坊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四楼阁楼居住场所责令停产停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象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9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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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象公(消)行罚决字〔2017〕0154号 象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的宁波洁品坊日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励照根)一个疏散指示标志损坏,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洁品坊日化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账号:39702-001-04000-342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象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9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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